个人信息保密立法——保护公民隐私
个人信息保密立法在发达国家已经不是新鲜的话题,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缺乏对个人信息保密和信息安全的管理措施。如对个人电子邮件信息、电话信息、各种IC卡信息都需要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 国家应制定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个人信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与制约。个人的电话信息、家庭住址信息、工作信息等等需要得到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刚刚换上新的手机号码,就有人向你推销产品,甚至有人可以随意克隆相关的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侵害他人的权益。
其次,个人信息更改应该受到制约。个人的名字、年龄、身份等信息的更改,要有明确合法的手续,要履行必要的程序,确保信息不会出现有差别的现象。国家应该明确个人信息在什么时候可以发布,以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围发布。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在任何时候、任何领域应加以必要的保护。
● 明确个人信息侵害的惩罚措施。个人信息侵害案件有些是可预防的,有些则是不可预防的,对于不可预防的信息侵害,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制约,没有惩罚措施,就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有些移动运营商疏于对短信平台的管理,致使一些代理商发虚假或诈骗信息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比如有的短信信息称用户的本月消费金额已经够参与活动的标准,可参与“砸金蛋”活动,多砸多得话费,结果砸一个8元,消费者并不知情。还有一些诸如办假证、诱骗消费者上网消费的行为也很多,国家如不及时制定法律,严惩虚假行为,将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 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将个人或部门的相关信息转让或泄漏给他人,本身就是一种工作上的严重失职。各领域、各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个人信息、单位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和本部门的信息安全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避免因黑客窃取、内部人员泄漏等造成信息侵害事件发生。对于那些故意泄漏他人应该保密的信息、泄漏单位机密信息的人,国家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人力资源等具体岗位的人员泄漏有关信息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应构成渎职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务信息公开立法——增强公民知情权
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不是相互对立的。保密不是绝对的保密,公开不是绝对的公开。在电子政务推进进程中,有一项工作就是推动信息公开。其实,推动信息公开就是增强公民的知情权。
● 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打破传统的政府信息自上而下地逐级下传模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化、智能化。相关的政务活动信息应该允许新闻媒体知情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实现信息公开。行政立法必须要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使公众有查阅的便利条件。
●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局限于会议发布或电视播放,这种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方便公民的浏览和查阅。政府应拓宽发布渠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有针对性地向公民公开有关部门业务的办事流程、注意事项等,杜绝“暗箱操作”、“办事神秘”现象发生。通过多种形式推动信息公开,不断增强政府办公的透明度。
●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不可以杂乱无章,不可以缺乏法律依据。公开的内容要保证使公民方便浏览、查阅和保存,应该规范公开信息的标准。 |